2024年12月2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2024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报告公布了多起审查纠正地方性法规案例。具体如下:建设单位交存物业保修金规定:有的地方性法规规定,建设单位在物业竣工验收或者房屋产权初始登记前,应按物业建筑安装总造价的一定比例交存物业保修金。法工委经审查认为,该规定不符合优化营商环境要求和精神,不符合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上位法规定,缺乏法律依据,增加企业不合理负担,应予以纠正。经沟通,有关制定机关同意尽快修改相关规定。公司法溯及力相关规定:有些公民、组织对“公司法第八十八条适用于法律施行前发生的行为”这一规定提出审查建议。法工委经审查认为,根据立法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新修订的公司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八条对施行前的行为无法律效力,且不存在立法法规定的例外情形。法工委将督促有关司法解释制定机关妥善处理。道路停车欠费处罚规定:有的经济特区法规规定,在道路停车泊位停放车辆不按规定缴纳停车费的,处二百元罚款。法工委经审查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未对道路停车收费及欠费处罚作出规定,对道路停车欠费是否罚款应遵循行政处罚法相关原则,宜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经沟通,制定机关已同意尽快修改相关规定。业主共有部分经营收入分配规定:有的地方性法规规定,在业主大会成立前利用共用部位、设施设备从事经营性活动所得,百分之七十纳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其余部分用于补贴物业服务费。法工委经审查认为,根据民法典规定,该收入扣除合理成本后属于业主共有,应由业主共同决定,此法规规定与民法典精神不一致。经沟通,制定机关已同意尽快修改。业主共有车位出租规定:有的地方性法规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车位在满足业主需要后仍有空余的,经业主委员会同意可向物业管理区域以外人员出租。法工委经审查认为,业主共有车位对外出租涉及业主共有财产权益等切身利益,应由业主共同决定,该规定以业主委员会同意代替业主共同决定,与民法典精神不符。经沟通,制定机关已同意尽快修改。最低生活保障范围规定:有公民对将涉罪有关人员排除在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之外的规定提出审查建议,认为存在合宪性、合法性问题。法工委经审查认为,宪法规定公民在特定情况下有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具体体现,将此类人员排除在外与宪法和国务院行政法规原则精神不符。经沟通,制定机关表示该文件已废止,法工委与有关方面督促其作出妥善处理。涉罪人员从业限制规定:有公民对特定人员从业限制规定提出审查建议,认为存在合宪性、合法性问题。法工委经审查认为,对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人员规定从业限制,应遵循宪法和法律规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公平合理设定,不宜过于宽泛随意,否则不符合宪法关于公民劳动权利义务的原则精神。法工委建议制定机关加强研究论证,慎重设定终身禁业,适时修改完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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